时间:2025-07-23 17:17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建弘新(厦门)工贸有限公司等44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因当事人涉嫌长期失联停业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通过商事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电话等联络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或不按时公示年度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监管,系停止经营活动已满六个月的商事主体。当事人长期失联,经我局公告催告后仍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也未依法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注册登记基本信息,证明当事人在本局办理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事实。
2.本局导出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通过住所(经营场所)、商事登记簿或年报预留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失联事实。
3.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税务申报异常情况。其企业名单与本局导出的满半年经营异常企业名单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失联且连续停业满六个月的事实。
4.本局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告的截图。证明当事人在本局催告之后迄今仍未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或注销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6月11日发布听证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使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公司开业后自行停止经营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严重破坏商事主体准入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