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05 11:05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
厦市监撤决字〔2025〕12号
当事人:厦门略兴甲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和光里43号10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2478KXX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冒用郭富阳丢失且非正在使用的身份证向我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2018年9月26日我局作出的准予厦门略兴甲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接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